有疑問:
許多人對僱員的身分常存有誤解,認為長工、有簽合約的僱員才可享有年假、法定假(俗稱「勞工假」)、病假等法定權益保障。但坊間有不少工種的打工仔如地盤工人、裝修工人、飲食業工人、清潔工人、都會以臨時工(俗稱「炒散」)、兼職、短期工的形式來聘用。甚至延伸到暑假期間或長假期間,有些公司會聘用學生當暑期工、兼職等,究竟臨時工、兼職、短期工、暑期工可否享有法定權益保障呢?
話你知:
根據《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章),用甚麼工作形式聘用不是一個指標,條例列明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連續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至少工作18小時,則被視為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俗稱符合418的門檻),僱員可享有《僱傭條例》下的保障,如有薪假期、有薪年假、休息日、病假津貼等。即是僱員無論是擔任臨時工、兼職、短期工、暑期工等,只要符合「連續性合約」都受到法例保障。
僱主錦囊
僱主或人資管理層在聘用非長期僱員時,應清楚考慮其每星期的工作時數,以打卡來紀錄員工的上下班時間,來證明僱員是否符合418的門檻,避免產生爭議。
文:何珮琪(Kiki)
多年處理勞資糾紛實戰經驗,曾處理多宗法庭及勞工處的勞資個案,以及多達5,000宗電話查詢。定期到各大專院校及機構舉行勞工法例課程及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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