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筆者最近瀏覽社交媒體時,留意到部分僱員並不熟悉「通知期」和「代通知金」,甚至有些僱員誤以為有關規例是僱主想留難他們而制訂,實情卻是法例已早有規定。另有僱員決定轉新工時,困惑於是否要先與新公司簽約後才遞離職信會比較安全,還是如常遞信等到新公司上班後才簽約也可以?讓筆者從法例上的保障、僱員角度和僱主角度作分析。
《僱傭條例》列明,任何一方終止僱傭合約,是需要向另一方給予足夠的「通知期」,而有關通知期長短應參考入職時雙方簽訂的僱傭合約。如僱傭合約沒有清楚列明,則根據《僱傭條例》,在試用期的第一個月內,雙方可即時終止僱傭合約;試用期內第二個月起,雙方可給予7日通知期,或相等於7日的代通知金;而試用期完結後,則雙方需給予1個月通知期,或相等於1個月的代通知金來終止僱傭合約。
在僱員角度,未與新公司簽約就辭去舊職位,會擔心一旦新公司因經濟或其他因素而撤回offer,僱員便會陷入「新舊公司都冇得返」的雙失局面。但其實,即使新公司已跟僱員簽訂合約,若認為該員工不適合現職工作,在試用期內第一個月也可以即時與之終止僱傭合約。因此,僱員在考慮轉新工時,也需要面對一定風險,故做任何決定都要謹慎考慮。
在僱主角度,僱員第一天上班前是否必須與之簽訂僱傭合約?這情況法例並沒強制規定,因書面或口頭協議聘用僱員也是合法的。同時,僱主決定聘用僱員後,如過程中沒有其他任何突發事情發生,相信一般也不想再浪費時間重新刊登廣告和招聘人手。再者,僱員擔心會被撤回offer,僱主一方也同樣要面對被僱員「放飛機」的風險。
文:何珮琪(KiKi)
凝資專業顧問公司資深人力資源顧問經理,曾處理多宗法庭及勞工處勞資個案,定期到各大企業、大專院校、社福機構舉行勞工法例課程及講座。2022年被終審法庭首席法官委任為淫褻物品審裁處審裁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