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仍然肆虐,第四波疫情更令多個行業停工停業,有些企業決定裁員節流。在甚麼情況下被裁員工可享有遣散費呢?按法例規定,員工只要按連續性合約連續工作滿兩年或以上,而僱主以裁員為理由終止雙方僱傭關係,便需要向員工支付遣散費。計算遣散費時,可選擇月薪或日薪來計算款額:
月薪僱員:
(最後一個月全月的工資 ×2/3) ×服務年資
日薪僱員:
(僱員最後的30個正常工作日中由僱員選任何18天工資) ×服務年資
注意事項:
• 以代通知金來終止僱傭關係
若僱主以代通知金方式來終止僱傭關係,有關的通知期亦計算在年資內。假如員工2017年1月1日入職,公司在2021年2月1日以支付兩個月代通知金來終止僱傭關係,雖然員工最後工作日為2021年2月1日,但計算遣散費時,年資則是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2月和3月的通知期需計算在內)。
•計算遣散費的每月工資設有上限
計算遣散費時,僱主可基於法定上限22,500元來計算。假如員工入職時人工為18,000元,到離職時其人工增加到32,000元,僱主可基於法定上限以22,500元來計算其遣散費金額,即「(22,500元 × 2/3) ×服務年資」。當然僱主也可作出優於法例的安排,以「(32,000元 ×2/3) × 服務年資」計算。此外,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金額最高為39萬元,有關金額可按法例與僱主MPF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作對沖。
另外,僱員亦有權選擇以緊接其合約的終止日期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一般每月收入非固定的員工多選擇這計算方法。
特殊個案分享
數周前有報導指出有公司以疫情後減薪或扣除無薪假後的月薪來計算遣散費,令員工的最後一個月月薪只得1,000至2,000元。如根據《僱傭條例》以最後一個月全月工資的三分之二去計算遣散費,這個計法則存在爭議性及顯得不合理,相信要留待法庭處理。
文:何珮琪(KiKi)
凝資專業顧問公司Employment & HR Relationship Training Consultant,曾處理多宗法庭及勞工處勞資個案,定期到各大企業、大專院校、社福機構舉行勞工法例課程及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