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讀者查詢,問及輪班員工要於「紅日」工作,補假該怎樣處理。香港有很多打工仔也需要在紅日工作,例如醫護人員、前線售貨員、公共交通工具司機、食肆及服務業人員等,假如僱員紅日仍要上班,僱主或HR便要按照《僱傭條例》規定來補假給員工。
12天勞工假 vs 17天銀行假
根據《僱傭條例》,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均可享休息日及法定假日(俗稱勞工假)。在日曆上,「紅日」可分為休息日、法定勞工假和銀行假。當中除了星期日是休息日紅日,我們可以發現另有17天紅日(即「銀行假」),但需要留意一點,按《僱傭條例》,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可享有12天法定勞工假,即有5天紅日不包括在《僱傭條例》之內,所以並非法定假日。
休息日上班 需30日前後補假
僱主須安排員工每7天可享有不少於一天的休息日,而休息日的定義是僱員有權連續24小時內不為僱主工作。假如員工需在休息日當天工作,僱主必須在原定休息日前或後的30天內安排補假給僱員。由於大部分前線僱員很多時需要在星期日工作,因此他們的休息日不像一般辦公室人員那樣容易分辨,而需於編更時自行數日子計算。過往曾有前線主管誤以為每月共4天休息日,計算起來全年便有48天休息日。如果沒細心一想,一年有52星期,在計算休息日時便會少給員工4天假期。
法定勞工假 僱主不可「買假」
假如員工被安排於法定勞工假當天上班,僱主須在原定法定假日前或後的60天內安排補假給僱員。另外,必須緊記法定勞工假並不能以薪代假(買假),僱主「買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僱主錦囊】
筆者在企業培訓裡,常發現有前線主管不清楚休息日的定義,以致編更時,常令前線員工需要「追更」,休息日變相不足連續24小時,出現違法情況,且很多時至勞工處調查才發現,因此企業有責任指示前線主管須按照勞工法例處理假期。 文:何珮琪(KiKi)
凝資專業顧問公司Employment & HR Relationship Training Consultant,曾處理多宗法庭及勞工處勞資個案,定期到各大企業、大專院校、社福機構舉行勞工法例課程及講座。